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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2补助标准。政府补助标准为人均不低于80元,2008年我省暂按70元执行。中央、省、市县具体分担比例如下:
  (1)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财政21元,市、县财政14元。
  (2)其他低保对象参保,按不低于缴费标准的80%给予补助,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适当增加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36元,其余由市、县财政安排。

  (3)持证的贫困残疾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保,按不低于缴费标准的80%给予补助,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适当增加补助。其中,对持证的贫困残疾人参保,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18元,其余由市、县财政安排;对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保,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36元,其余由市、县财政安排。

  (4)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36元,市、县财政24元。

  (5)其他居民 (含学生、儿童)参保,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18元,市、县财政12元。以上各项补助原则上不能重复享受,具体补助标准就高不就低。各地要按补助标准落实补助资金,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大缴费补助范围和额度。国家调整补助标准时,随国家标准进行调整。

  (五)待遇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点保障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支付标准。

  1医疗服务待遇。参保居民年度缴费后,在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内,可享受住院和门诊大病 (门诊大病暂定为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3种)医疗待遇;参保中小学生还可享受意外伤害门诊治疗待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 (即 “三个目录”)相一致。

  2费用支付待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住院和门诊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医疗服务等待期和医疗待遇支付期。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为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个人也要合理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医疗救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起付标准。是指参保居民住院 (或门诊大病)时首先由个人自付费用部分。具体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付标准在100元至200元之间确定,县 (区)、市、省 (省以上)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在300元至900元之间确定。门诊大病一个年度内只设一次起付标准。学生儿童的起付标准按照不低于100元和不高于300元的标准确定。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参保居民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之内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总额。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的不同比例支付。240元和190元缴费标准相对应的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45万元和4万元。学生儿童的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医疗待遇支付期。参保居民 (包括学生儿童)的医疗待遇支付期统一为与缴费年度相一致的一个完整年度 (可跨年度计算)。医疗服务等待期。参保居民 (包括学生儿童)年度缴费后,医疗服务等待期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期限由各统筹地区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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