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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8)12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 《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省民政厅 省教育厅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局 省残联 省老龄办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 〔2007〕2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全覆盖的目标,现就全省全面推进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一)任务目标。2008年调整统一相关政策,实施新试点方案,调整后新方案将覆盖城镇所有非从业居民,参保覆盖面达到80%以上;2009年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完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试点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政策调整、衔接和完善;坚持政府组织引导,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实行责任目标管理;坚持统一政策标准、统一规范管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整体推进。

  二、参保范围、缴费和补助、待遇保障

  (三)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 (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在校大学生的参保办法另行制定。

  (四)缴费和补助。

  1缴费标准。各市州 (不含长春市)成年人每人每年24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90元 (其中:成年人个人缴纳160元,学生儿童个人缴纳20元);各县 (市)成年人每人每年19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90元 (其中:成年人个人缴纳110元,学生儿童个人缴纳20元)。长春市在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不超过300元和学生儿童不超过120元标准之内进行调整 (其他政策与本实施意见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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