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市新闻出版局、桂中日报社。
C3.3评估标准:印刷体报头(名)、刊名用字、封皮用字、报刊标题、栏目名称用字符合要求(6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3分;使用已有国家标准的印刷体出现一个字形不规范的字,扣0.1分;电脑制作的美术字、变体字有增减笔画或改换部件引起误解的,每出现一个,扣0.2分;标点、符号和数码使用不规范的,每处扣0.1分。
责任单位:市新闻出版局、桂中日报社。
C3.4评估标准:内文用字规范(5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2分;使用已有国家标准的印刷体出现一个字形不规范的字,扣0.1分标点、符号和数码使用不规范的,每处扣0.1分。
责任单位:市新闻出版局、桂中日报社。
C3.5评估标准:广告用字符合规定(2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1分;使用已有国家标准的印刷体出现一个字形不规范的字,扣0.1分;电脑制作的美术字、变体字有增减笔画或改换部件引起误解的,每出现一个,扣0.1分,标点、符号和数码使用不规范的,每处扣0.1分。
责任单位:市工商管理局、市语委办。
4、C4影视屏幕(21分)
C4.1评估标准:主管部门和电视台、电影电视制作单位把影视屏幕用字规范化纳入影视管理要求,制度健全,严格管理(4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主管部门把用字规范化作为影视节目质量要求的一项内容,1分。
(2)各电视台、电影电视制作单位建立用字管理责任制,1分;有任一单位没有建立,扣0.2分。
(3)各电视台、电影制作单位采取了检查和改进措施,2分;有任一单位没有措施,扣0.2分。
责任单位:市广播电视局、市文化局。
C4.2评估标准:影视编辑、中文字幕机操作人员具有正确运用规范字的能力,逐步做到持证上岗(3+1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上述人员了解国家和地方关于影视屏幕用字规范的有关政策要求,1分。
(2)上述人员熟悉国家有关现行汉字的规范标准,1分。
(3)上述人员50%参加过主管部门或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的有关汉字规范化知识的培训,1分;已经试行持汉字规范化培训测试合格证书上岗制度,增加1分。
责任单位:市广播电视局
C4.3评估标准:印刷体厂名、台名、制作单位名称和栏目名称、片名用字符合要求(6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3分;使用已有国家标准的印刷体出现一个字形不规范的字,扣0.1分;电脑制作的美术字、变体字有增减笔画或改换部件引起误解的,每出现一个,扣0.2分。
责任单位:市新闻出版局、市广播电视局。
C4.4评估标准:字幕用字规范(5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2分;使用已有国家标准的印刷体出现一个字形不规范的字,扣0.1分;标点、符号和数码使用不规范的,每处扣0.1分。
责任单位:市广播电视局、市文化局。
C4.5评估标准:广告用字符合规定(2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1分;使用已有国家标准的印刷体出现一个字形不规范的字,扣0.1分;电脑制作的美术字、变体字有增减笔画或改换部件引起误解的,每出现一个,扣0.1分;标点、符号和数码使用不规范的,每处扣0.1分。
责任单位:市工商管理局、市广播电视局。
5、C5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21分)
C5.1评估标准:各行各业主管部门对用字规范化有明确要求,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4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商业、邮电、文化、交通、铁路、民航、旅游、银行、保险、医院等行业主管部门对用字规范化有明确要求,1分;任一部门没有要求,扣0.2分。
(2)上述部门把用字规范化纳入常规管理,有领导分管此项工作,1分;任一部门没有领导分管,扣0.2分。
(3)上述部门有检查和改进措施,2分;任一部门没有措施,扣0.2分。
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市语委办、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
C5.2评估标准:名称牌、招牌、广告制作业从业人员具有正确运用规范字的能力,逐步做到持证上岗(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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