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应测教师95%以上参加过培训,2分;不达95%的,扣1分;不达80%的,扣1.5分;不达50%的,不得分。
(2)应测教师95%以上参加过测试的,3分;测试面不达95%的,扣2分;不达80%的,不得分。
(3)应测教师80%以上测试达标的,2分; 90%以上测试达标,增加1分。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语委办。
B3.6评估标准:将普通话合格作为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和录用教师的一项条件(4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列入教师业务考核内容并已实施,2分;每有一个学校未实施,扣0.4分。
(2)作为录用教师的资格要求并已实施,2分;每有一个学校未实施,扣0.4分。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事局。
B3.7评估标准:师范专业和其他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专业的学生,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4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师范专业学生毕业前经测试普通话水平80%以上达到规定等级,2分;不达80%的,扣0.5分;不达60%,扣1分;不达50%,不得分。
(2)其他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专业的学生经测试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2分;不达80%,扣0.5分;不达60%,扣1分;不达50%,不得分。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语委办。
B3.8评估标准:小学、中等学校及高校学生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3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小学学生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1分;不达80%的,扣0.5分,不达40%的,不得分。
(2)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1分;不达80%的,扣0.5分,不达40%的,不得分。
(3)高校学生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1分;不达80%的,扣0.5分,不达50%的,不得分。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3、 B4公共服务行业(20分)
B4.1评估标准:各主管部门对本行业使用普通话有明确要求,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5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商业、邮电、文化、交通、铁路、民航、旅游、银行、保险、医院等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推普工作有要求,2分;有任一部门没有要求,扣0.2分。
(2)上述部门对本行业推普工作有检查和改进措施,3分;有任一部门没有措施,扣0.3分。
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市语委办。
B4.2评估标准:各行业所属单位以普通话为主要服务用语(10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直接面向服务对象的人员在应使用普通话的场合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10分;发现一例未使用普通话,扣0.5分
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市语委办、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
B4.3评估标准:特定岗位人员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5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主管部门对本行业人员普通话水平达标有明确规定,1分;没有的,不得分。
(2)上述人员80%以上参加过培训,2分;不达80%的,扣1分;不达40%的,不得分。
(3)上述人员经测试80%达到规定等级,2分;不达80%的,扣1分;不达30%的,不得分。
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市语委办、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
第三部分:C社会用字管理(100+3分),共分5个评估要素、26项评估标准
1、 C1党政机关(15分)
C1.1评估标准:各机关对用字规范化要求明确,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4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对本机关用字规范提出要求,1分;有任一机关没有要求,扣0.2分。
(2)有领导负责机关用字规范化工作,1分;有任一机关没有领导负责,扣0.2分。
(3)有检查和改进措施,2分;任一机关没有措施,扣0.3分。
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市直机关工委、市语委办。
C1.2评估标准:名称牌用字规范(4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每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1分;每出现一个字形不规范的字,扣0.3分。
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市直机关工委、市工商管理局、市市政管理局、市语委办。
C1.3评估标准:公文、印章用字规范(3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公文用字规范,2分;文头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3分;正文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1分;标点、符号和数码使用不规范的,每处扣0.1分。
(2)印章用字规范,1分;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3分;出现一个字形不规范的字,扣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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