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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迎接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把普通话培训列入公务员培训的内容,2分
  (2)有对公务员进行培训的规划,1分
  (3)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对应培训人员的培训率达到80%以上的,2分;不达80%的,扣1分;不达到50%,扣1.5分;
  (1) 对应测公务员开展了普通话测试,测试面达50%以上,达标率达80%以上的,3分;增加1分。测试面不达50%的,扣2分;测试面不达25%的,扣2.5分。
  责任单位:市人事局、市语委办。
  B1.4评估标准:将普通话合格作为录用公务员的一项条件(4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人事部门规定把普通话合格作为公务员任用的条件,2分。
  (2)各机关录用公务员后,把普通话培训测试列入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考核内容,2分。
  责任单位:市人事局
  2、 B2广播电视(21分)
  B2.1评估标准:主管部门和电台、电视台将普及普通话纳入行业管理内容,要求明确,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4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有本系统普及普通话的要求,1分。
  (2)各电台、电视台建立普及普通话工作责任制,1分;任一电台、电视台没有建立责任制,扣0.3分。
  (3)各电台、电视台对播音、主持用语采取了检查和改进措施,2分;任一电台、电视台没有措施,扣0.5分。
  责任单位:市广播电视局
  B2.2评估标准:电台、电视台自办节目(戏曲、曲艺和自治区政府特批使用方言播出的节目除外)以普通话作为播出用语(8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均使用普通话播音,2分。
  (2)播音时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乙等,2分;个别人没达到,扣0.5分;半数人以上没达到,不得分。
  (3)均使用普通话作为主持、采访用语,2分;用方言主持或采访,出现一例,扣0.2分。
  (4)专业主持人主持时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乙等,2分;个别没有达到,扣0.5分;半数以上没达到,扣1分。
  责任单位:市广播电视局
  B2.3评估标准: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并做到持等级证书上岗(8+1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全部参加测试,4分;没有全部参加测试的,扣2分;50%以下参加的,不得分。
  (2)测试达标率95%,4分;不达95%的,扣2分;不达50%的,不得分。已经实施持等级证书上岗制度,增加1分。
  责任单位:市广播电视局
  3、B3学校(37分)
  B3.1评估标准:主管部门将普及普通话纳入教育教学要求,作为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措施到位,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3分)
  (1)纳入教育教学要求,1分。
  (2)在进行教育督导、检查、评估时,把普及普通话工作作为一项内容,2分;没有完全纳入的,酌情扣分。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B3.2评估标准:各级各类学校将普及普通话作为素质教育、学校管理的内容,要求明确,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3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有普及普通话要求,1分;有任一学校没有要求,扣0.2分。
  (2)有领导分管,有部门、人员负责,1分;有任一学校没有领导分管或未落实部门、人员负责,扣0.2分。
  (3)由检查、改进措施,1分;有任一学校没有措施,扣0.2分。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B3.3评估标准:普通话成为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语言(5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成为幼儿园的教学语言,1分;
  (2)成为小学的教学语言,1分;
  (3)成为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语言,1分;
  (4)成为高等院校的教学语言,1分;
  (5)成为师范院校的教学语言,1分。
  检查中,每发现一例没有按规定用普通话进行教学的,扣0.2分。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B3.4评估标准:普通话成为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的校园语言(8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成为幼儿园的校园语言,1分;
  (2)成为小学的校园语言,2分;
  (3)成为中等职业学校的校园语言,2分;
  (4)成为高等非师范院校的校园语言,2分;
  (5)成为师范院校的校园语言,1分。
  检查中,每发现一例在教学、会议、宣传和其他集体活动中没有按规定用普通话的,扣0.2分。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B3.5评估标准:对在职教师进行普通话培训,在职教师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6+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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