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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迎接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

  (2)对编辑、记者、校对人员、影视中文字幕机操作人员进行文字应用规范化培训,1分。
  (3)遵守培训测试管理规定,1分。
  责任单位:市语委办、市广播电视局、市新闻出版局、桂中日报社。
  A3.5评估标准: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形成有效协调机制和条块结合的管理格局(3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教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人事、商业、邮政、电信、文化、铁路、交通、民航、旅游、银行、保险、医院等主管部门落实部门及专人负责本系统语言文字工作,1分;有任一部门未落实,扣0.2分。
  (2)各街道落实部门及人员负责本辖区语言文字工作,1分;有一街道未落实,扣0.2分。
  (3)各系统、区、街道按照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本系统、辖区的工作,1分,有一系统、区、街道未作安排,扣0.2分。
  责任单位:市语委办、市语委成员单位、城区语委。
  4、A4法制建设(8分)
  A4.1评估标准:有贯彻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实施办法,有针对本地语言文字应用实际颁布的规范性文件(4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有市政府出台的贯彻国家有关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2分。
  (2)由政府职能部门制定本部门、本系统语言文字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2分。
  责任单位:市语委办、市府办、市直各委办局、城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语委、市府办。
  A4.2评估标准:执法部门落实,执法程序规范(4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按照法规、规章落实了执法部门,2分
  (2)按照法规、规章的法定程序执法,2分
  责任单位:市语委办、市教育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广播电视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政管理局。

  5、A5宣传工作(9.5分)
  A5.1评估标准:创设良好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环境(2+0.5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市区主要街区3处以上设立永久性宣传标语牌,1分;没少1处,扣0.3分。
  (2)全市中小学、师范院校设立永久性宣传标语牌,1分;仅有半数以上学校设立永久性宣传标语牌,0.5分。
  (3)有3处或3处以上大型公共服务场所设立永久性宣传标语牌,增加0.5分。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建规委、市工商局、市政管理局、市教育局、市语委办、兴宾区语委。
  A5.2评估标准:主要报刊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登载或播出宣传语言文字工作的文稿或节目(2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当地报刊全年(不含推普周专题宣传)登载宣传语言文字规范化文稿不少于3次,1分;不足3次,扣0.5分。
  (2)电台、电视台全年(不含推普周专题宣传)播出宣传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节目和文稿不少于3次,1分;不足3次的,扣0.5分。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视局、桂中日报社。
  A5.3评估标准:精心组织每年的“推普周”活动,搞好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4+1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工作班子落实,1分
  (2)宣传经费落实,1分
  (3)按照上级部署开展了宣传活动,2分;宣传活动有特色、有创造性,增加1分。
  责任单位:市语委办、市语委成员单位。
  第二部分:B普及普通话(100+2分),共分4个评估要素、18项评估标准
  1、 B1党政机关(24分):
  B1.1评估标准:机关对推广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要求明确,制度健全,并有检查落实措施(4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对本机关公务员说普通话有要求,1分;有任一机关没有要求,扣0.2分。
  (2)有领导负责本机关推普工作,1分;有任何一机关没有领导负责,扣0.2分。
  (3)各机关对普及普通话工作有检查和改进措施,2分;有任一机关没有措施,扣0.3分。
  责任单位:市人事局 市语委办 市文明办 市直机关工委。
  B1.2评估标准:普通话成为党政机关主要工作用语(8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成为会议用语,2分;未完全做到,扣0.5分。
  (2)成为有声媒体的用语,2分;
  (3)成为机关内部的工作语言,2分;未完全做到,扣0.5分。
  (4)成为其他公务活动中的交际用语,2分;未完全做到,扣0.5分。
  责任单位:市委办、市府办、市文明办、市语委办、市人事局。
  B1.3评估标准:按有关文件要求对在职公务员进行培训,应培训人员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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