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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迎接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以市文明办下文,把语言文字工作列入城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内容,提出明确要求,1分;由创建活动主管部门检查落实,1.5分。
  (2)在城市综合管理中提出语言文字规范化有关要求,1分;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切实负起语言文字规范化监督检查责任,1.5分。
  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市政局、工商管理局、商务局、建规委 民政局、规划局、新闻出版局、文化局、公安局等城市管理机构。
  A1.3评估标准:市、城区建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5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有市语委,3分。
  (2)各城区有语委,2分;有半数以上的城区有语委,1分。
  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城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
  A1.4评估标准:由市、城区分管领导兼任语委主任(3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由副市长任市语委主任,2分;
  (2)由副区长任城区语委主任,1分。
  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城区人民政府。
  2、A2工作机构(16分)
  A2.1评估标准:市、城区设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4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有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2分
  (2)办事机构为独立机构,1分;与非语言文字机构合署办公,0.5分。
  (3)各城区设立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1分;仅有半数以下城区设立,扣0.5分
  责任单位:市语委办、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A2.2评估标准:市级办事机构有适应工作需要的编制并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干部(4+2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市级办事机构有编制1个,2分;配备2个以上的,增加1分。
  (2)市级办事机构配备与编制数相应的专职干部,2分;暂无编制而配备有专职干部的,2名以上口0.5分,仅有1名的,扣1分;半数以上的城区配备专职干部的,增加1分
  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教育局、市人事局。
  A2.3评估标准:市级办事机构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办公条件(3.5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有专项办公经费,2分
  (2)有专用的办公室,1分
  (3)配备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中的,0.5分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A2.4评估标准:市级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健全并有专职工作人员(2.5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经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批准建立市级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站,1分。
  (2)测试站有专职工作人员2名,1分;专职工作人员仅1名的,扣0.5分。
  (3)有必要的设施、设备,0.5分。
  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教育局。
  3、A3管理措施(14.5分)
  A3.1评估标准:实行属地管理,按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目标要求部署和推动工作(2+0.5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每年召开语言文字工作会议总结部署工作,0.5分。
  (2)每年有 工作书面总结材料,0.5分。
  (3)有以正式文件形式印发的年度工作计划,0.5分。
  (4)按计划推动所辖范围内的工作,0.5分;有本市语委通过的语言文字工作发展规划,增加0.5分。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语委办。
  A3.2评估标准:按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规范、标准和自治区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工作(2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对本市语言文字应用状况底数清楚,有统计资料、研究分析报告,0.5分。
  (2)对有关文件、资料分门别类妥善保管,0.5分。
  (3)妥善处理语言文字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没有出现过政策或业务指导上的重大偏差,1分。
  责任单位:市语委办
  A3.3评估标准:有计划地对专、兼职语言文字工作干部进行培训(2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对区、街道兼职干部进行政策、业务培训,1分。
  (2)对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指定的负责干部进行政策、业务培训,1分。
  责任单位:市语委办、兴宾区语委。
  A3.4评估标准:对相关行业人员开展普通话和文字应用水平的培训测试工作,严格管理,注重质量(5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全市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已启动,其中应测教师参加测试面为95%以上,应测公务员参加测试面达50%以上,3分;应测教师参加测试面不达95%,应测公务员参加测试面不达50%的,扣2分;应测教师参加测试面不达80%,应测公务员参加测试面不达25%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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