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高校作为申请贷款主体,必须坚持“谁申请,谁负责”的原则,独立承担还贷及贷款风险责任;高校贷款决策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经批准的贷款统一由上海申教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教公司”)在法定范围内提供担保。
第二章 贷款报批及风险评价
第七条 贷款高校在申报《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的同时,必须向市教委、申教公司提供下列贷款申请材料:
(一)项目贷款的申请报告;
(二)贷款高校近三年财务报表;
(三)高校新增贷款后的贷款风险评价;
(四)切实可行的还贷计划。
第八条 市教委根据贷款高校事业规划和建设计划,以及高校的收入情况、贷款需求、贷款风险评价与实际偿还能力,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完成审批工作。
第九条 市教委对高校贷款申请的审批意见是基建项目审批的必备前提。项目批准后市教委将对贷款申请予以正式批复,并由申教公司出具担保书。
第十条 经市教委批复同意并由申教公司提供担保后,贷款高校方可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并将贷款协议的副本报市教委和申教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 贷款高校在市教委批复的贷款额度内可以自主减少贷款规模。
第十二条 参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教财〔2004〕18号)中推行的“高等学校银行贷款额度控制与风险评价模型”,制定贷款风险指数测算办法。测算公式为:
现有贷款风险指数=期末累计未偿还贷款余额/n年期累计贷款控制额度
其中,期末累计未偿还贷款余额是指资产负债表中的借入款项期末数;
n年期累计贷款控制额度=近两年{[(非专项教育经费拨款-附属中小学教育经费拨款)+教育事业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经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基本支出-科研支出-已贷款利息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2*现值系数[(1+g)n/(1+i)n](1+g)/(g-i)+一般基金中可用于偿债资金≈事业基金中的一般基金。(式中,g为设定的非限定性净收入增长率,n为期间数(年),i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