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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财〔2008〕34号)


市教委所属各公办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财〔2007〕1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教委财〔2007〕19号),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的贷款行为、加强贷款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特制订《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高校按照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在此之前,已获批准的建设项目,其贷款额度按批准的计划确定,其实施需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报批。
  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贷款管理办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所属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贷款行为、加强贷款管理、控制贷款规模、明确还贷责任、防范财务风险,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教财〔2004〕18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财〔2007〕1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教委财〔2007〕19号)的规定,结合高校贷款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贷款是指用于经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贷款。
  第三条 贷款资金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含对校办产业投资)、科技开发、捐赠、支付罚没款项以及平衡预算抵补日常经费开支的不足等。严禁使用贷款资金提高或变相提高人员待遇。
  第四条 高校贷款实行审批制。由市教委根据贷款高校提交的贷款申请,依据其事业规划、建设计划、综合经济状况及贷款风险评价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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