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扶持政策的指导意见
(吉政办发 (2008)11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九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步伐,改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居住条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相关扶持政策提出如下指导意见。凡居住在我省农村,本人自愿并实施改造自住泥草房的农户,均享受扶持政策。
一、改造标准。新建住房要符合村镇规划,一般为砖瓦结构,鼓励采用就地取材和研发推广的新型节能保温建筑材料。户型提倡经济适用,功能齐全,户均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左右。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户新建房屋建设面积原则上不超过40平方米,个别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和2人以下的家庭,应通过联建的方式适当控制建筑面积。对享受政策后仍无能力改造的,可与其他农户自愿调剂住房 (必须是砖瓦房),允许把应享受的优惠政策转让给对方,免收交易中的税费。提倡旧房改造,可采取砖挂面、平改坡等方式,改善住房条件。
二、补助标准。农村泥草房改造资金应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积极支持帮扶,实行多渠道筹措的原则。省级补助资金总体上按户均3000元安排,其中,困难户原则上不低于6000元。省级补助资金包干到各市、县 (市、区)和各森工局、森林经营局,由各市、县 (市)和各森工局、森林经营局根据本地实际和改造户的不同情况,自行确定不同的标准给予补助,不搞一刀切,也可以将实物发放给农户。各市 (州)、县 (市、区)政府和长白山管委会以及各森工局、森林经营局参照省补助标准按1∶1的比例安排地方配套资金。配套资金可通过预算安排和社会帮扶以及整合各类资金等方式落实 (包括资金、物资及政策减免)。
三、土地。对列入泥草房改造规划的农户,原则上在农户原有宅基地上重建,如确需重新选址建设,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必须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需依法办理有关土地和建设审批手续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耕地的 “占一补一”,可免缴耕地开垦费。对实行拆旧建新、集中建房,进行废弃地和宅基地复垦整理能够增加耕地的,可通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给予必要扶持。各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宅基地面积按 《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