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 (2008)10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法制办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已经2008年3月21日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
(省法制办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为贯彻落实 《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 〔2004〕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就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必要性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设定行政处罚时,给行政执法机关留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但是,由于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过大、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缺少制度控制、一些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个别人利用执法权力谋取私利等原因,导致出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能正确行使的情况。有的对同类违法行为不分情节如何,一律按上限罚款;有的针对不同身份的当事人适用不同的处罚标准;有的以从重处罚威胁当事人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行政处罚背离了立法初衷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制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借鉴其他省、市的做法和经验,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十分必要。
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目标和原则目标:通过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行政违法行为和处罚种类、幅度,依法、科学设置行政处罚程序,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完善财政政策,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等途径,促进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权力,确保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公平和公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