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贺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美化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和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公路两侧、江河、山岭、广场、绿地、桥梁、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它户外场所的城市空间,设置广告、广告牌或者具有广告内容的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电子翻转牌、展示牌、标语、橱窗、画廊、实物造型设施等。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贺州市市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会同规划、工商、公安、交通、公路、水利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