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坚持开展荒漠化监测。林业部门负责土地荒漠化监测工作。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沙 (碱)化情况进行监测,其监测结果将作为评价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防沙治沙 (碱)成果的主要依据。对监测结果实行报告和通报制度。市、县(市、区)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沙 (碱)化情况进行监测,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省政府将根据各地监测结果,定期或不定期发布沙(碱)化动态。七、实行政策激励,调动全社会参与防沙治沙 (碱)的积极性
(二十)建立财政、税收和信贷支持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大防沙治沙 (碱)财政资金投入,在本级财政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沙 (碱)化土地防治工作,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逐年增加资金投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同时,积极争取国家防沙治沙 (碱)等项目建设资金。在沙 (碱)区安排扶贫开发、农业、水利、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资金时,应将防沙治沙 (碱)作为主要建设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好现行的防沙治沙 (碱)税收优惠政策。单位和个人进行投资防沙治沙 (碱)的,在投资阶段及取得收益后,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相关税收。国家继续对符合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规定的防沙治沙(碱)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对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防沙治沙 (碱)项目,有关银行要适当放宽条件,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并做好各项金融服务。继续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支持有条件、有生产能力、守信用的农户通过防沙治沙 (碱)发展多种经营,实现增收致富。
(二十一)鼓励支持各种社会主体参与沙 (碱)化土地治理。防沙治沙 (碱)既是一项生态建设事业,又是一项经济产业。防沙治沙 (碱)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全社会参与,全民尽责,广泛吸收社会各方资金和外资,按照生态建设产业化的发展要求,实行企业化动作,把治沙治碱产业做大做强,以生态建设带动产业发展,以产业发展促进生态建设。要改革现行防沙治沙(碱)投入和管理方式,凡纳入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公益性治沙(碱)活动,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享受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资金补助。积极探索由政府出资直接收购沙 (碱)区各种社会主体营造的非国有公益林。非国有社会主体在沙 (碱)区营造的林木,采伐时给予优先照顾,农民在 “四旁”(村旁、宅旁、路旁、水旁)栽植的树木,由农民根据经营需要自主决定申请采伐,不受采伐规程和采伐指标的限制。今后,采伐 “四旁”树木不再收取育林基金。使用国有沙 (碱)化土地造林防沙治沙 (碱)的,其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最高可至70年。治理后的沙 (碱)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继承和流转。对在重度盐碱地,流动、半流动沙丘等难利用土地上承包造林的,可以优先给予技术、物质服务。八、切实加强对防沙治沙 (碱)工作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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