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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碱)工作的决定


  (十六)搞好防沙治沙 (碱)示范区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 《全省防沙治沙 (碱)规划》,把 “三北”四期防护林体系建设、退耕还林、水土保持、农业综合开发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和区域性治理项目,重点摆放在西部沙 (碱)区,集中建设治理。搞好防沙治沙 (碱)示范区建设,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防沙治沙 (碱)政策措施和新的技术模式,为沙 (碱)区治理提供经验。在沙 (碱)区内,对封禁保护区的退耕还林、与内蒙古和辽宁接壤的边界防风阻沙林带以及建设在主要风口的防风固 (阻)沙林带,要作为我省防沙治沙 (碱)的骨干工程,统一规划,加大扶持力度,集中治理。

  (十七)进一步完善防护林体系建设。要把防护效能较低的农田防护林、片林中的残次林和枯死树更新改造纳入防沙治沙(碱)规划。对农田防护林,要提高建设标准。重点风沙区要加密防护林网,提高防护能力;对标准不高,质量较差,防护功能较低的,以及年龄达到成过熟的农防林,要加大更新改造步伐;对原规划为农田防护林带但未造林和造林后被蚕食种地的林带要限期还林,逐步建立起结构合理、功能完备的农田防护林体系。对防风固沙林和用材林,要加大更新改造步伐,尤其要加大残次林、枯死林木和成过熟林的更新改造步伐,提高防护效能。六、严格依法防沙治沙 (碱)

  (十八)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吉林省草原管理条例》、《吉林省生态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配套规章制度。省林业部门要抓紧起草 《吉林省防沙治沙法实施办法》报人大审批。要以林业部门执法队伍体系为基础,加强防沙治沙 (碱)执法体系建设,充实执法监管力量,明确执法责任,健全监督机制,提高执法水平,积极配合同级人大搞好执法检查,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在沙 (碱)区要适时开展集中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毁林、毁草、开荒、非法放牧、破坏沙 (碱)区植被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造成土地沙 (碱)化及水土流失、非法征占用沙(碱)化土地等违法行为,重点打击 “五滥” (滥垦、滥牧、滥砍、滥挖、滥用水源)、破坏生态草围封设施和强行放牧等不法行为。对破坏生态草建设的不法行为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中相关规定,从严处罚,切实巩固防沙治沙 (碱)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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