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加强沙 (碱)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环保、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对暂不具备治理条件以及因保护生态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 (碱)化土地和 “三化”草地,依法划定沙 (碱)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县 (市、区)人民政府要妥善安排好沙(碱)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有计划地组织迁出并妥善安置,在沙 (碱)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生产建设活动,对确需进行的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按程序评估和审批。封禁保护区要严格控制林木的更新采伐,因林木老化、病虫害等原因确需进行抚育更新的,需经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十二)加快沙 (碱)区各类自然保护区建设。坚决禁止在保护区内滥垦、滥牧、滥砍、滥挖等违法行为,对在保护区内继续耕种的农田和圈定的放牧场,要由所在地政府依法限期退耕退牧还林还草,尽快恢复生态植被。在继续办好国有自然保护区的同时,要积极兴办合作或私有自然保护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沙(碱)区生态建设。
(十三)加强沙 (碱)区水资源管理。持续干旱、地下水位下降是加剧土地沙 (碱)化的一个重要因素。今后一个时期,西部地区要以开发利用地上水为主攻方向,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要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从严控制新开井水种稻。要加强对现有水田的管理,严禁出现弃耕造成新的盐渍化。旱田种植要大力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要全面实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禁止高耗水企业在沙区投资上马。五、加快沙 (碱)化土地治理速度,巩固治理成果
(十四)坚定不移地抓好沙 (碱)化耕地的退耕还林 (草)工作。对处于风口、沙源、沙带、沙滩等风沙 (碱)危害比较严重、农业经营水平比较粗放的沙 (碱)化耕地,要本着适地适树的原则,坚定不移地实施退耕还林 (草),并在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中予以优先安排。对因生计问题近期退耕确有困难的沙(碱)化耕地,要加快农业生产方式改革,积极推行免耕留茬等保护性耕作措施。对沙 (碱)区滥垦形成的沙 (碱)化耕地一律停耕造林,由乡、村组织面向社会承包造林种草,农户对自己种植的沙 (碱)化耕地有优先承包权。对近几年已经退耕还林(草)的沙 (碱)化耕地,要加大管护力度,千方百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十五)加大 “三化”草地的治理力度。草地沙化、碱化、退化是沙 (碱)区扩展、沙 (碱)化加剧的主要威胁,必须引起足够重视。对严重 “三化”的草地,要进一步实施以生态草建设、西部治碱工程建设为重点的一系列治理工程,因地制宜地采取乔、灌、草结合,补播与封育结合,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结合等综合性治理措施,建设林草复合型林业生态体系。各级政府要切实把生态草建设、西部治碱工程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逐步扩大治理范围,特别是生态草建设工程,要继续坚持封、造、补、种、改,灌草结合的治理模式,严格按照林业部门确定的“八有八不”建设标准,建立严格的工程建设质量责任和管护制度,严厉打击破坏生态草设施和强行放牧等不法行为,巩固建设成果。坚持谁治理、谁受益,进一步明晰产权,鼓励生态草地承包、租赁给企业、个人经营使用,承包期限可以到70年,并允许继承。要加强稽查管护,建立健全生态草专职稽查、管护队伍,切实解决好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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