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碱)工作的决定


  三、科学制定防沙治沙 (碱)规划

  (七)明确沙 (碱)区范围和治理重点。我省沙化、盐碱化土地包括已经沙化的土地、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和沙化、盐碱化、退化的草地。沙 (碱)区跨白城市、松原市、长春市、四平市和延边州5个行政区,包括通榆县、双辽市、镇赉县、洮南市、洮北区、大安市、前郭县、长岭县、乾安县、扶余县、宁江区、梨树县、公主岭市、农安县、珲春市,共15个县 (市、区)。治理的重点是生态极端脆弱区的连片沙化土地、风口沙地、已经开垦的各种沙区耕地、 “三化”草地以及沙区的荒山荒滩、干涸的泡塘、防护功能较低的低质低产林等。

  (八)认真编制并严格组织实施规划。沙 (碱)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 (碱)规划,明确治理时限、步骤和措施。防沙治沙 (碱)规划要与生态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和水资源规划相衔接,并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县 (市、区)防沙治沙 (碱)规划由市 (州)政府组织林业部门会同农业、牧业、水利、国土资源、环保、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批,各沙(碱)区市 (州)的防沙治沙 (碱)规划由省政府组织林业部门会同农业、牧业、水利、国土资源、环保、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批。规划经批准后,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和调整。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切实将规划任务落实到具体工程项目和年度目标,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确保按期完成规划任务。四、把预防土地沙化盐碱化摆在优先位置

  (九)加大沙 (碱)区植被的保护力度。沙 (碱)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植被保护的相关法律和制度,落实专职管护人员,安排必需的管护经费,加强植被保护。要依法严厉打击在沙 (碱)区滥垦、滥牧、滥砍、滥挖、滥用水资源等破坏沙 (碱)区植被行为。特别是对私开滥垦的沙 (碱)化耕地,要由各级政府组织林业、畜牧、农业、土地、公安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彻底清理,限期还林种草。对私开滥垦、破坏植被比较严重的地方,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要高度重视沙区森林、草原防火和病虫鼠害防治工作,切实保护好来之不易的治理成果。

  (十)沙 (碱)区境内全面实施封山禁牧、封原育草。实施封山禁牧、封原育草是有效保护和恢复林草植被,改变农业传统经营方式,发展现代畜牧业的有效途径,必须下大力气抓实抓好。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要在认真规划的基础上,适时颁布沙 (碱)区禁牧令,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做到依法禁牧。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让农民认识到封山封原禁牧的好处,积极配合政府做好舍饲圈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棚舍建设、畜种引进和改良、防疫等方面为农民提供有效服务,让农民满意。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