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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碱)工作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碱)工作的决定
(吉政发(2008)7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防沙治沙 (碱)是一项社会性公益事业,事关我省生态安全、粮食安全和中西部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为深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认真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5〕2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 (碱)工作,推进沙 (碱)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特做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防沙治沙 (碱)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防沙治沙 (碱)工作取得较大成效。多年来,省委、省政府和沙 (碱)区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防沙治沙 (碱)工作,把沙 (碱)区环境治理纳入重要日程,坚持常抓不懈,先后实施了科尔沁沙地造林、白城地区南部和西部防风固沙林带建设、白城地区中部沙带治沙、第二松花江右岸治沙四大骨干工程建设。特别是近年来,通过生态草工程建设以及西部治碱等工程建设,大力开展了沙化、盐碱化土地治理,沙 (碱)区的生态环境有了较大改善,有效地控制了土地荒漠化的蔓延,使2667万公顷农田和40万公顷牧场得到庇护。风沙受害面积由20年前的730万公顷,减少到255万公顷。西部地区粮食产量较1977年增长36倍。

  (二)防沙治沙 (碱)工作任务艰巨。尽管我省防沙治沙(碱)成效显著,但土地沙 (碱)化形势依然严峻,处在治理和破坏相持阶段。据全国第三次沙化和荒漠化监测结果:全省还有沙化土地711万公顷、有沙化趋势的土地457万公顷亟需治理,已治理的沙 (碱)地呈现出明显的脆弱性、不确定性和反复性。沙 (碱)区滥垦、滥牧、滥砍、滥挖、滥用水源等 “五滥”行为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许多地方仍有大量的沙碱化土地和 “三化”草地没有退耕还林还草;新植林地、生态草地和草原放牧现象禁而不止,许多人畜活动频繁的地方林草植被盖度急剧下降;一些沙化碱化严重的地方许多良田被风沙侵蚀,土壤有机质含量降低,抗御水旱等灾害的能力减弱,土地产出功能下降;由于干旱程度加重,加之风沙危害加剧,局部地区盐碱化耕地和草地的范围也在扩展。这些地方如不尽快采取更加有效的防沙治沙(碱)措施,生态环境恶性化和经济落后的状况就难以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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