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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无证照经营取缔工作的意见

  (二)卫生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销售、餐饮业等经营活动的行为;以及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执业的行为。

  (三)环保部门:负责查处依法应当经环保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消防部门:负责查处具有营业性质的单位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或者审核验收不合格擅自经营的行为。

  (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等行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产品的行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行为。

  (七)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行为。

  (八)文化部门:负责查处从事营业性文艺表演等依法应当经过文化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新闻出版(版权)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批发、零售业务等经营的行为。

  (十)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和市场外围无合法固定经营场所的从事无照经营的行为。

  (十一)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以及已领取相关证照但经营地点与证照上载明的地点不相符等经营行为。

  (十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采矿经营等行为。

  (十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等行为。

  (十四)交通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水路)客货运输、出租车经营、机动车维修、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培训等行为。

  (十五)农林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种子、种畜禽生产经营以及兽药经营、木材经营、动物诊疗活动等行为。

  (十六)民政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性公墓、骨灰堂(塔)和经营性殡仪服务站等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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