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08)12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 〔2007〕71号)精神,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节约集约用地
(一)全面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保护耕地、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是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各级政府要把建设用地的思想统一到严格土地管理上来,把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观念统一到节约集约用地上来。尤其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中,各级政府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从紧安排建设用地增量。
二、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各类相关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二)各级政府在组织编制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过程中,要突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积极促进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对在报批或修编的规划,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提出审查意见。
(三)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和发展规模,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
三、建立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
(四)严格落实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住宅用地中,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房的比例不得低于70%。工业用地中,建筑系数一般不得低于5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投资强度不得低于相关规定的标准,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鼓励企业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经依法批准建设多层厂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