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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问题的通知

  (五)县 (市、区)工作组将各学校情况进行汇总,填写《全省中小学在职 (离退休)教职工工资、离退休费 (国家规定标准)拖欠情况按县 (市、区)统计汇总表》,经审核无误后报政府主要领导签字,连同 《全省中小学在职 (离退休)教职工工资、离退休费 (国家规定标准)拖欠情况登记表》报市 (州)工作组 (同时报送电子版)。
  (六)市 (州)工作组将所辖各县 (市、区)情况汇总,填写 《全省中小学在职 (离退休)教职工工资、离退休费 (国家规定标准)拖欠情况按市 (州)统计汇总表》,经审核无误后报政府主要领导签字,连同 《全省中小学在职 (离退休)教职工工资、离退休费 (国家规定标准)拖欠情况登记表》报省政府工作组 (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时间安排6月9日前,各市 (州)、县 (市、区)成立工作机构;6月10日-7月10日,各市 (州)、县 (市、区)填报数据;7月11日-7月20日,各市 (州)汇总上报数据;7月21日-7月31日,省政府工作组对市 (州)上报的调查统计数据进行审核

  附件3:
1993年至2004年国家下发调整工资文件目录

  一、国家规定中小学校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文件
  (一)《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 〔1993〕79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 〔1993〕85号);
  (三) 《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贯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 〔1994〕8号);
  (四)《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的通知》 (人薪发 〔1995〕150号);
  (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人发 〔1997〕89号);
  (六)《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199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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