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条款费率
2008年各市应使用统一的江苏省农业保险条款及基准费率规章,为确保风险的统筹与分散,我省农业保险保险费率、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为鼓励农民参保,应建立无赔款优待制度,对连续参保未发生风险的农户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予以下浮。
(三)保障程度
各地根据实际确定试点品种保障水平。水稻、小麦、棉花、玉米和油菜等主要种植业保险金额可分若干档确定,最高保险金额不超过500元/亩;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1000元;奶牛保险金额为4000元;其他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品种按市场价格的60%左右确定保险金额。
(四)运行模式
各地根据实际以市为单位确定农业保险试点运行模式,各市范围内运行模式相对统一。考虑我省农业保险再保险安排与风险分散,建议采用地方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联办共保模式。同时,全省统一规范农业保险定损理赔处理办法、流程及标准。
(五)保费补贴
实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与保险运作模式挂钩。采用“政府代办”模式的,中央和省级财政不予补贴,所有保费补贴由市县财政自行解决;采用“联办共保”模式的,政府负担的赔付责任应不高于60%,否则中央和省级财政不予补贴;鼓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自营保险,省级财政在正常保费补贴基础上另给予5%的保费补贴。
1.对于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原则上不低于7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5%,省级财政补贴25%,中央、省级财政补贴与70%的差额部分由市、县级财政给予补贴。
2.各级财政对主要养殖业参保品种的保费补贴比例,根据参保品种确定。其中:能繁母猪保险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饲养者负担保费的20%;奶牛保险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饲养者负担保费的40%。
对于主要养殖业参保品种,省级财政对保费的补贴比例为:苏南地区20%,苏中地区30%,苏北地区50%。省级财政补贴与应补贴的差额部分由市、县财政部门给予补贴。为体现对生猪养殖大县的政策倾斜,对能繁母猪年投保超过5万头(含5万头)的县,省财政在原有补贴比例外再增加10个百分点的保费补贴。
3.对于其他种植、养殖参保品种,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比照以上主要养殖业参保品种的保费补贴标准执行。
4.对于农机具和渔船、渔民保险试点,财政保费补贴标准由省财政厅与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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