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以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该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庭应诉;因特殊事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派分管领导出庭应诉。以法律法规委托的组织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委托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派的分管领导与被委托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共同出庭应诉。
(十二)发生被诉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重大、复杂或集团诉讼案件,可能出现行政赔偿的案件以及在本地区、本系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五、加强工作协调与交流,依法处理行政败诉案件
(十三)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工作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诉讼案件审判情况,分析研究出现的问题,研究对策、措施;对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进行探讨和交流,听取审判机关的意见或建议,切实加强和改进工作。
(十四)被诉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管理,案件审结后,应当及时进行分析和总结,查找工作中的缺陷和错误,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或措施,并及时向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对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应当按照《
吉林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主动实施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作出错案责任追究决定,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办理的错案责任追究案件,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法制部门报告。
六、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五)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了当前和今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战略目标和任务。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民主法制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工作中,要建立健全行政应诉方面的相关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保证行政应诉工作依法开展;领导干部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积累执法工作经验,牢固树立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履行职务的工作理念,学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处理矛盾和问题,提高依法行政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全面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行政应诉奠定坚实的基础。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推动此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