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区棚户区和煤矿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白山政发〔200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现将《白山市区棚户区和煤矿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白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白山市区棚户区和煤矿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市区棚户区和煤矿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政府确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市区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平房密度大、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煤矿棚户区是指中央下放地方原国有重点煤矿矿区,100户以上连片,矿工住户占50%以上的区域。
第二章 棚户区改造运作办法和要求
第四条 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项目资本金不得少于项目总投资额的20%。
第五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使用权,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
第六条 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以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方式进行,鼓励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拆迁安置。
第七条 分期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建设计划,须由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