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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一)日常工作

  1办结时限。承办数量合计在10-30件、30-50件、50件以上,且按要求时限办结的,分别增计2、4、6分。提前10天以上办结的每件加1分;未按时办结的每件扣1分。

  2办理程序。未按程序要求达到走访比例、未开展复查工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本部门的办理结果满意率低于90%的,每项分别扣5分;走访率、复查率、满意率高于规定指标的,每项增5分。

  3答复质量。答复格式不规范退回重办的每件扣2分,情况失实或答复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每件扣5分,答复内容不完整、语气生硬的每件扣2分。

  4办理结果。省、市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工作机构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答复及办理结果提出表扬的,每件分别加10、5分。表示不满意的,每件扣5、3分。

  (二)基础建设

  承办网络健全,配备专职人员,建立了完善的工作制度,计5-10分。

  (三)经验材料、媒体报道

  1对办理较好的事件及做法积极向办公厅反馈工作信息,为市政府办公厅提供稿件并被《提案追踪》采用的,按刊载次数每次增计2分。

  2主动向各种新闻媒体传送稿件并被报纸、电视台采用的,每采用一篇,按不同等级分别增计5-10分。

  三、先进个人评比条件

  (一)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热爱提案办理工作,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承办工作程序,有较高的分析和组织协调能力、调查研究和文字表达能力。

  (三)从事承办工作一年以上,目前仍在承办工作岗位上的。

  (四)承办工作业绩突出,本单位的办理工作得到省、市人大常委会选任委、政协提案委肯定或市政府办公厅的肯定。

  督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重要文件贯彻落实情况。

  (二)市政府重要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

  (三)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办理情况。

  (四)督查工作基础建设情况。

  (五)专题督查报告、经验材料报送及采用情况。

  二、先进单位考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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