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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原市属改制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奖励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1.2002年10月31日以前退休后死亡的;
  2.吉政发〔2004〕16号文件实施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未办理退休手续死亡的。
  三、资金来源和支付时间
  (一)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列入市财政预算,预算执行分年完成。以2008年为起始年,首发年兑现2004年以前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2009年兑现2005年以前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以此顺延。
  (二)每年确定1个月时间集中发放,对超时、超预算或结余部分自然滚动至下年。
  四、奖励发放程序
  (一)凡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时,持原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原市属改制企业职工中视为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报表》(详见附件2)等材料各一式三份,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报、初审。
  (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光荣证、退休证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具体查验,无误后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审定。
  (三)市人口计生部门审定后,由当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将拟领取奖励费人员姓名及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情况等在社区公示,15天内无异议的,发给奖励费。
  (四)发放奖励费的单位要在独生子女父母户口簿和《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上分别注明“视为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已发”。
  五、组织实施
  (一)为加强落实原市属改制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奖励政策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通化市落实原市属改制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奖励政策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市财政部门要编制好原市属改制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奖励资金的中长期发放规划,确保预算顺利执行。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的奖励对象、标准和程序发放奖励资金。对发现有弄虚作假、冒领、重领奖励资金的或被证明有过错的责任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四)今后,凡市属企业改制、破产或清算的,必须将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计入清算费中,即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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