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原市属改制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奖励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发(200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落实原市属改制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4月25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化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五月十二日
落实原市属改制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确保原市属改制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奖励政策落实到位,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4〕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和奖励标准
(一)本意见原则上适用于独生子女父母原所在市属企业于2004年5月1日之前已经改制,并已清算完毕的;独生子女父母原所在市属企业于2004年5月1日之后改制,奖励费应纳入而未纳入到清算费中,企业已经不复存在的;独生子女父母“买断工龄”并与原市属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满60周岁时仍为无单位的人员。
(二)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费2000元。
二、奖励发放办法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夫妻双方均为原市属改制企业人员,夫妻双方分别享受奖励待遇;夫妻双方中一方无单位,另一方为原市属改制企业人员,在原市属改制企业一方享受奖励待遇;夫妻双方中一方在机关事业单位,另一方在原市属改制企业的,双方享受奖励待遇,在机关事业单位一方由所在单位解决。
(二)企业改制时留有资产的,由原企业发放。
(三)被原市属企业开除、辞退以及擅自离职的独生子女父母,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发放。
(四)凡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必须年满60周岁,方可领取奖励费。在职职工按吉政发〔2004〕16号文件规定,以办理退休手续为准。
(五)下列情况的独生子女父母不享受奖励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