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交流轮岗
1、按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回避的,应当交流;
2、在同一单位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8年的,应当交流;
3、在同一单位连续担任正副科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
4、在同一处室担任同一领导职务满5年的,或在同一处室连续担任正副科领导职务满7年的,应当轮岗;
5、在执法执纪、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等岗位上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4年的,应当轮岗,并应当有计划交流。
(三)科级及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交流轮岗
1、按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回避的,应当交流;
2、在同一单位工作满12年的,应当有计划交流;
3、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工作满5年的,应当轮岗。
(四)科级及科级以下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加交流
1、参加工作未满5年、在本单位工作未满3年的;
2、上一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经批准因特殊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五)科级及科级以下公务员交流轮岗的比例
1、各单位每次公务员交流的比例应不少于本单位实有公务员人数的5%;
2、各单位每次公务员轮岗的比例应不少于本单位实有公务员人数的10%。
实行交流性轮岗的单位,交流性轮岗的条件和比例,由各单位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
五、组织实施
成立合肥市市直机关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科级及科级以下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科级及科级以下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由市公务员交流轮岗办公室制定实施方案,报市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一)交流工作
科级及科级以下公务员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预备交流人选的产生。根据本意见和实施方案的规定,通过个人申请、组织批准,单位推荐,市公务员交流轮岗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直接确定等方式,产生预备交流人选。
2、预备交流职位的确定。预备交流人选所对应的职位、单位空缺的职位、市公务员交流轮岗办公室在编制和职数范围内统一调剂的职位,作为预备交流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