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合肥市委关于在市直机关实施公务员交流轮岗的意见(试行)


  (二)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交流轮岗

  1、按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回避的,应当交流;

  2、在同一单位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8年的,应当交流;

  3、在同一单位连续担任正副科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

  4、在同一处室担任同一领导职务满5年的,或在同一处室连续担任正副科领导职务满7年的,应当轮岗;

  5、在执法执纪、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等岗位上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4年的,应当轮岗,并应当有计划交流。

  (三)科级及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交流轮岗

  1、按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回避的,应当交流;

  2、在同一单位工作满12年的,应当有计划交流;

  3、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工作满5年的,应当轮岗。

  (四)科级及科级以下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加交流

  1、参加工作未满5年、在本单位工作未满3年的;

  2、上一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经批准因特殊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五)科级及科级以下公务员交流轮岗的比例

  1、各单位每次公务员交流的比例应不少于本单位实有公务员人数的5%;

  2、各单位每次公务员轮岗的比例应不少于本单位实有公务员人数的10%。

  实行交流性轮岗的单位,交流性轮岗的条件和比例,由各单位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

  五、组织实施

  成立合肥市市直机关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科级及科级以下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科级及科级以下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由市公务员交流轮岗办公室制定实施方案,报市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一)交流工作

  科级及科级以下公务员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预备交流人选的产生。根据本意见和实施方案的规定,通过个人申请、组织批准,单位推荐,市公务员交流轮岗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直接确定等方式,产生预备交流人选。

  2、预备交流职位的确定。预备交流人选所对应的职位、单位空缺的职位、市公务员交流轮岗办公室在编制和职数范围内统一调剂的职位,作为预备交流职位。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