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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合肥市委关于在市直机关实施公务员交流轮岗的意见(试行)

中共合肥市委关于在市直机关实施公务员交流轮岗的意见(试行)
(合发〔2008〕15号)


  为贯彻落实市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建立公务员交流轮岗长效机制,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着力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要求,坚持依法管理、突出重点、规范操作、稳步实施的原则,加大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力度,逐步实现公务员交流轮岗常态化、制度化,形成充分发挥公务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良性机制,为实现合肥又好又快发展、加快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建设提供干部人才支撑。

  二、交流轮岗的目的

  (一)加大公务员多岗位锻炼,提升公务员综合素质和能力,培养复合型人才。

  (二)盘活公务员队伍资源,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增强执行力。

  (三)激发公务员干事创业的激情,提高工作效能,建设服务型、创新型机关。

  (四)打破公务员部门终身制,建立公务员交流轮岗长效机制。

  (五)促进公务员勤政廉政,打造充满生机和活力、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

  三、交流轮岗的方式、对象和重点

  本意见所称的公务员交流轮岗有三种方式:交流、交流性轮岗、轮岗。交流是指市直单位公务员的跨部门交流;交流性轮岗是指市公安局系统和市司法局所属的监狱劳教系统内公务员的岗位轮换;轮岗是指市直单位内部处室之间公务员的岗位轮换。

  公务员交流轮岗的对象是:市直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的公务员。

  公务员交流轮岗的重点是:县处级后备干部,优秀年轻公务员,执法执纪、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等岗位的公务员。

  四、交流轮岗的范围、条件和比例

  (一)县处级公务员交流轮岗

  县处级公务员交流轮岗,按照《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中办发〔2006〕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交流工作的有关意见》(合办〔2005〕31号)等中央、省市委有关文件规定,由市委统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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