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七)进入吉林市的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应依法先经产地检疫,已经产地检疫的,对其所持检疫证明要进行复核,复核中发现证物不符、检疫证明超过有效期限、检疫证明有转让涂改和伪造嫌疑的,可以进行抽样检验。无法当场检疫的,由货主运至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指定的存储场所进行检疫。

  本市水生动物及其产品运往外地,应当附有本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八)酒店、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等餐饮场所不得经营未经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检疫的水生动物及其产品。

  (九)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在对水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时,可依法进行采样、留验、抽检、补检、重检。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的水生动物及其产品,要及时进行隔离、封存处理。根据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结果,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应出具统一的《水生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出境水生动物检疫证明》、《水生动物运输工具消毒证明》。属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检疫不合格的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由货主在检疫人员监督下做防疫消毒和高温、冷冻、焚化或其它无害化处理;货主拒不处理的,由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依法代作处理。无害化处理的费用由货主承担。

  (十)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对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依法进行检疫时,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收取检疫费外,不得加收其它费用。

  (十一)凡违反水生动物及其产品防疫检疫有关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五、保障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领导。工商、物价、卫生、交通、商贸、运输等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配合,共同抓好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

  (二)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要加强队伍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水产品生产、销售的每一个环节都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

  (三)水产科研、技术推广部门要围绕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开展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示范工作,开展防疫检疫技术中商品化快速检测技术的培训和普及工作,为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和水产品质量监测提供技术保障。

  (四)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要逐步开展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证工作,建立和完善水产品生产过程中鱼类病害测控体系、水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和水生动物重大疫情的应急预案,确保重大病害防疫及时、控制有效,推动渔业生产健康发展,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