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渔业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三)水产苗种在出售、投放前必须经过检验检疫。出售苗种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四)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投入经国家许可的药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药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五)渔业生产者应当依法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和水产养殖用药记录。水产养殖生产和用药记录应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二年以上。禁止伪造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和水产养殖用药记录。
(六)水生动物防疫检疫部门可以对生产中的水产品及其水域环境进行质量检查,可以查阅、复制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和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及其它相关资料,对存在疫病隐患的水产品及其水域环境有权进行防疫处理,其处理费用由生产者自行承担。
四、防疫检疫管理
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包括水生动物疫病的预防、检测、控制、扑灭和水生动物产品的检疫。
(一)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是指从海洋和内陆水域合法捕获及人工养殖的鱼类、甲壳类、软体类和其它水生动物鲜制品及其冷冻品、加工品等。
(二)从事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养殖、加工、存储、运输、销售等的单位和个人,其生产经营活动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所生产、经营的水生动物及其产品要附有所辖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出具的国家统一制式的检查合格证明。禁止经营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水生动物及其产品。
(三)生产者单位或个人销售的水产品要逐步建立健全水产品包装标识,标识中应按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相关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要按照规定注明添加剂的名称。
(四)从事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养殖、加工、存储、运输、销售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工具、设施、包装物、运载车辆及水体进行消毒处理。对于患有人与动物共患传染疾病和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五)经铁路、公路、航空运输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托运人须持有检疫合格证明。无检疫合格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批发市场及铁路、公路等承运单位应当配合做好防疫检疫检查工作。
(六)水产种苗(包括胚胎、卵)和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在出售、运输前货主必须依法向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方可出售和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