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8〕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水利局制定的《吉林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五日

吉林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有效促进全市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农业部《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31号)和《吉林省水生动物防疫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现对开展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以促进水产养殖生产健康发展、维护水域生态环境为目标,制订和采用科学、简便、高效的水生动物及其产品防疫检疫和标准方法,有效控制重大水生动物疫病在我市的发生和流行,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为全市人民提供丰富、健康、安全的水生动物产品。

  二、工作职责

  (一)市水利局是全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吉林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与病害防治中心、吉林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是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的实施和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的日常工作。

  (二)市工商、卫生、交通、商贸、质检及航空、铁路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并做好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

  三、生产质量管理

  (一)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应持有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养殖许可证。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