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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东部重点区域生态补偿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东部重点区域生态补偿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财农〔2008〕47号)


鞍山、抚顺、本溪、丹东、辽阳、铁岭市财政局、林业局、水利局、环保局:
  按照省政府《关于对东部生态重点区域实施财政补偿政策的通知》(辽政发〔2007〕44号)要求,省财政厅、林业厅、水利厅、环保局共同研究制定了《辽宁省东部重点区域生态补偿政策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一日

辽宁省东部重点区域生态补偿政策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进程,根据省政府《关于对东部生态重点区域实施财政补偿政策的通知》(辽政发〔2007〕44号)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生态补偿范围
  按照省政府确定的范围,东部地区水源涵养林建设重点区域
  内的16个县(市、区,以下统称县)列为省财政生态补偿对象,具体包括:岫岩县、新宾县、清原县、抚顺县、桓仁县、本溪县、本溪市南芬区、凤城市、宽甸县、辽阳县、灯塔市、辽阳市弓长岭区、西丰县、开原市、铁岭县、铁岭市清河区。
  二、补偿资金测算指标
  为体现生态补偿的科学合理性,以反映16个县森林资源的有林地面积和森林蓄积量作为测算指标,综合考虑这两项指标重要程度,分别设定0.7和0.3的权重,以此测算对各县的补偿资金额度。
  同时,为建立生态建设与保护权责匹配的约束机制,设定水质污染和水土流失程度两项指标,作为核减补偿资金的依据。其中,水质污染以县域内各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考核指标,水土流失程度以强度以上土壤侵蚀面积增加率为考核指标。这两项指标均以2007年为考核基准年,每年由省环保和水利部门负责对各县实行监测并提供考核评价结果,省财政以此为依据相应核减各县当年的补偿资金数额。如出现重大水质污染事件,将取消当年相应县的补偿资金,直至恢复达标。
  三、补偿资金计算公式
  对各县的补偿资金计算公式为:
  某县补偿资金=省财政补偿资金总额×某县森林资源指标占16个县森林资源指标比重-某县水质标准降低核减额-某县水土流失程度加剧核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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