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省城镇务工的省内外农村劳动力,年龄在35周岁以下(对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有特殊贡献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至45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纳入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遵守计划生育规定,已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所从事工种符合入户地准予入户工种目录规定(每年由各地级以上市公布)等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就业地入户,本省户籍的也可选择在户籍地城镇入户。
(一)获得地级市以上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二)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三)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在就业地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
(四)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本省户籍的须在就业地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外省户籍的须在就业地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0年;
(五)参加国家和省职业技能竞赛获三等奖以上;参加本省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竞赛获二等奖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
(六)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成果;
(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属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技能人才或特殊岗位人员。
各市、县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的条件。
三、相关政策
(一)经核准入户的优秀农民工可以将户口迁入自有住房、用人单位的集体户口,所在用人单位或个人不能解决入户的,可迁入当地政府指定的户籍代管机构。
(二)对核准入户的优秀农民工,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迁入地和迁出地均不得收取其他任何相关费用。
(三)经核准入户的优秀农民工,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原则上可随迁,具体操作办法按各地现行的户口迁移政策办理。
(四)优秀农民工入户后没有住房的,可纳入当地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政策范围,解决其住房问题。
(五)入户不设区的市和县以下城镇的本省籍优秀农民工,可在土地承包期内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工进城入户后,自愿交还宅基地的,应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订。
四、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