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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中卫市城区化解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中卫市城区化解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城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中卫市城区化解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八年五月三十日

中卫市城区化解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方案
(市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化解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77号)、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化解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农综改办发〔2008〕1号)精神,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关于“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的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开展化解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促进我市城区义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化解任务
  经自治区审计厅核实,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复核,我市城区截至2006年底前审计确定的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为3116.23万元,其中:完全中学中的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为148.74万元,村级义务教育债务164.49万元。于2008年8月全部化解,同时建立制止发生新债的有效机制。
  三、化解范围
  截止2006年12月31日,为完成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用于教学楼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义务教育债务。主要包括:
  (一)中卫城区市教育局所属学校拖欠的义务教育“普九”债务。
  (二)中卫城区各级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及完全中学(公办)承担义务教育形成的债务。
  四、资金来源
  一是自治区财政补助的化解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二是市财政预算安排部分资金;三是通过盘活闲置校产筹集部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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