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协调解决民族乡、民族村社会治安、稳定工作,加强流动人口监管,对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基层公安队伍建设,民族分裂事件实施严厉打击,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研究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办法、发展规划过程中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给予倾斜;在企业下岗的少数民族职工实施再就业中给予照顾;优先安排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开发和就业;解决少数民族群众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存在的特殊困难和问题。
市民政局:从扶贫济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予以倾斜;在殡葬工作中贯彻民族宗教政策,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在进行涉及行政区划和地名的工作中,应广泛征求当地少数民族群众和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
市林业局:指导民族乡村编制林、果、蚕、药、花卉业发展规划;制定对民族乡村在封山育林、植树造林、森林资源管理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措施;在林、果、蚕等方面的新技术开发和科研成果的应用方面对民族乡村予以重点扶持。
市水利局:指导民族乡村拟定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对民族乡村发生的旱涝灾害予以优先救助;在组织实施水利建设项目、农村节水工作和人畜饮水工作时对民族乡村予以重点扶持。
市教育局:统筹管理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乡村的教育援助。
市科技局:落实国家、省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加大对民族乡村科技投入力度,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科技发展中的特殊问题;在实用技术的引进开发与推广、科普工作、科技人才和科技干部的培训培养、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等方面对民族乡村重点倾斜。
市文化局: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在文化事业发展中的特殊问题;及时查处出版物、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在制作、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过程中发生的违反党的民族政策、伤害少数民族群众民族感情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卫生局:积极扶持民族乡村卫生事业的发展;研究民族乡村卫生方面的特殊问题,制定实施改善民族乡村卫生状况的行政措施。
市体育局:研究拟定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体育发展规划;挖掘整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项目;参与有关少数民族的各项体育赛事;促进少数民族体育事业的发展。
市交通局:协调处理民族乡村公路建设中的特殊问题;对民族乡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倾斜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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