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辽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8〕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我市是少数民族杂散居地区,共有少数民族13.5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7.5%。处理好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对实现全市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全市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更好地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推进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经市政府同意,在原辽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的基础上,增加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3部门,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兼职委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机制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兼职委员会议,交流民族工作情况,听取兼职委员单位对做好民族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研究并协调解决民族工作的重大问题,会议情况和反映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政府。
二、兼职委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根据本部门的职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加快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加强联系、相互沟通,及时了解民族工作情况,对做好民族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兼职委员单位及其具体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协调编制民族乡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问题;在资源开发、生态环境建设和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方面向民族地区倾斜。
市经济委员会:协调解决民族乡村经济运行中的重大、特殊问题;引导和安排对民族乡村的对口支援,促进企业间开展互惠互利的经济技术合作;按照同等条件优先扶持的原则,支持民族乡村的企业技术改造、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和中小企业发展。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协调解决民族乡村外经贸发展中的特殊问题;对民族乡村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予以优先支持。
市财政局:拟定并实施支持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财政措施;实施国家和省对民族乡村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市人事局: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政策和规划;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照顾。
市农村经济委员会: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问题,制定优惠政策措施;在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对民族乡村予以重点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