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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8]65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自治区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5月1日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施行《条例》,切实做好我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2007年11月,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07]104号),该通知对做好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通知下发后,各地(市)、各部门高度重视,积极着手《条例》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但从前段抽查情况看,目前仍有部分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缓慢,致使未按期完成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任务。为此,为全面贯彻施行《条例》,积极推进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推进
  各地(市)、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在经费、办公设施等方面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目前尚没有报送工作机构、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的单位,务于2008年6月20日前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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