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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附:准予抵减消费税凭证明细

啤酒

(增值税专用发票)

号码

开票日期

数量

单价

定额税率(元/吨)

合计

--

--

--

葡萄酒(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号码

开票日期

数量

完税价格

税款金额

合计

--



  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以外购啤酒液为原料连续生产啤酒的纳税人或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填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9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集团内部企业间销售(调拨)啤酒液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2号)的规定,本表“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期初库存外购啤酒液数量+当期购进啤酒液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啤酒液数量)×外购啤酒液适用定额税率
  其中,外购啤酒液适用定额税率由购入方取得的销售方销售啤酒液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单价确定。适用定额税率不同的,应分别核算外购啤酒液数量和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并在表中填写合计数。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的规定,本表“当期准予抵减的进口葡萄酒已纳税款”为纳税人进口葡萄酒取得的《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消费税款。
  四、本表“本期准予抵减税款合计”应与《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中对应项目一致。
  五、以外购啤酒液为原料连续生产啤酒的纳税人应在“附:准予抵减消费税凭证明细”栏据实填写购入啤酒液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号码”、“开票日期”、“数量”、“单价”等项目内容。
  六、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应在“附:准予抵减消费税凭证明细”栏据实填写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上载明的“号码”、“开票日期”、“数量”、“完税价格”、“税款金额”等项目内容。
  七、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2
  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应税消费品

名称

项目

粮食

白酒

薯类

白酒

啤酒

啤酒

黄酒

其他酒

酒精

合计

适用税率

定额税率

0.5元/斤

0.5元/斤

250元/吨

220元/吨

240元/吨

--

--

--

比例税率

20%

20%

--

--

--

10%

5%

--

受托加工数量

--

同类产品

销售价格

--

--

材料成本

--

--

加工费

--

--

组成计税价格

--

--

本期代收代缴

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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