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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纳税款=(期初库存外购烟丝买价+当期购进烟丝买价-期末库存外购烟丝买价)×外购烟丝适用税率(30%)
  四、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为本期外购及委托加工收回烟丝后连续生产卷烟准予扣除烟丝已纳税款的合计数,应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中对应项目一致。
  五、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2
  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应税消费品

名称

项目

卷烟

卷烟

雪茄烟

烟丝

合计

适用税率

定额税率

30元/万支

30元/万支

--

--

--

比例税率

45%

30%

25%

30%

--

受托加工数量

--

同类产品

销售价格

--

材料成本

--

加工费

--

组成计税价格

--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



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烟类应税消费品受托加工方填报。
  二、本表“受托加工数量”的计量单位为卷烟为万支,雪茄烟为支,烟丝为千克。
  三、本表“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为受托方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本期代收代缴税款” 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受托方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二)当受托方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六、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3
  卷烟销售明细表

  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支、元、元/条(200支)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产量

销量

消费税计税价格

销售额

备注

合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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