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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8]316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征管信息系统(2.0)上线时间安排,我市定于2008年7月征期启用新版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局应于2008年6月征期内在各征收服务大厅张贴关于启用新版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并于6月底前完成对所辖消费税纳税人新版申报表的发放及填报辅导工作,确保7月征期申报数据的正常接收。

  二、新版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由市局统一印制,附表由各局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自行印制,实际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 件:
  1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3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略)
  4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5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008年5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附件1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
│     项目  │ 适用税率 │  销售数量  │   销售额   │  应纳税额    │
│   应税   ├──┬──┤        │        │          │
│  消费品名称  │定额│比例│        │        │          │
│        │税率│税率│        │        │          │
├────────┼──┼──┼────────┼────────┼──────────┤
│   卷烟   │30元│45% │        │        │          │
│        │/万 │  │        │        │          │
│        │ 支 │  │        │        │          │
├────────┼──┼──┼────────┼────────┼──────────┤
│   卷烟   │30元│30% │        │        │          │
│        │/万 │  │        │        │          │
│        │ 支 │  │        │        │          │
├────────┼──┼──┼────────┼────────┼──────────┤
│   雪茄烟   │-- │25% │        │        │          │
├────────┼──┼──┼────────┼────────┼──────────┤
│   烟丝   │-- │30% │        │        │          │
├────────┼──┼──┼────────┼────────┼──────────┤
│   合计   │-- │-- │   --    │   --    │          │
├────────┴──┴──┴────────┼────────┴──────────┤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              │         声明         │
├───────────────────────┤                   │
│本期减(免)税额: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填│
│                       │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         。         │
│期初未缴税额:                 │                   │
│                       │     经办人(签章):       │
│                       │     财务负责人(签章):     │
│                       │       联系电话:       │
├───────────────────────┼───────────────────┤
│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                   │
│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  │
├───────────────────────┤授权声明               │
│本期预缴税额:                │                   │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
│本期应补(退)税额:             │     (地址)           │
├───────────────────────┤为                  │
│期末未缴税额:                 │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
│                       │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
│                       │授权人签章:             │
└───────────────────────┴───────────────────┘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签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章):填表说明

  一、本表仅限烟类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烟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
  三、本表“销售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烟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二)雪茄烟、烟丝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五、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 按本表附件一的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金额填写。
  六、本表“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
  七、本表“期初未缴税额”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期末未缴税额”。
  八、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消费税额。
  九、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十、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预缴税额
  十一、本表“期末未缴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十二、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1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一、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计算

1. 期初库存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

2. 当期收回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

3. 期末库存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

4.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

二、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纳税款计算

1.期初库存外购烟丝买价:

2.当期购进烟丝买价:

3.期末库存外购烟丝买价:

4.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纳税款:

三、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



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烟丝后连续生产卷烟的纳税人填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94号)的规定,本表“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期初库存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当期收回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期末库存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94号)的规定,本表“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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