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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考核评选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失效]


  3.考核评选方法

  “重庆区县(自治县)工业进步奖”评价测算的技术步骤为:

  (1)选用“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的考核指标和权数,使用综合指数的加权算术平均数方法计算各区县(自治县)的综合评价得分;

  (2)选用“重庆区县(自治县)工业进步奖”增设考核指标和权数,使用综合指数的加权算术平均数方法计算各区县(自治县)的综合评价得分;

  (3)将各区县(自治县)步骤(1)得分乘以80%,步骤(2)得分乘以20%后相加即为各区县(自治县)的考核得分。

  4.确定排位名次

  以30个区县(自治县)工业经济评价考核的考核得分结果依次确定排名。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个数达不到该区县(自治县)所在经济区(即按“一圈两翼”分别对待)平均水平的,排位名次相应靠后。

  五、考核评选程序

  (一)区县(自治县)的考核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工业经济评价考核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考核指标以各区县(自治县)统计局上报市统计局的法定正式年报数据为准。

  (二)每年4月,由市工业经济评价考核办公室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和市环保局对各区县(自治县)的考核指标数据进行审核确认,提出建议名单,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命名表彰。

  六、奖励办法

  (一)对评选出的“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和“重庆区县(自治县)工业进步奖”的区县(自治县),由市政府分别授予“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重庆区县(自治县)工业进步奖”称号,颁发荣誉牌匾、荣誉证书和奖金。每年定期编辑出版宣传资料,介绍工作经验。

  (二)对“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第一名奖励20万元,第二名至第四名各奖励15万元,第五名至第十名各奖励10万元;对“重庆区县(自治县)工业进步奖”第一名奖励7万元,第二名至第五名各奖励5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通过对区县(自治县)的激励性转移支付下达。

  七、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调整、充实工业经济评价考核办公室力量,做到班子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相应工作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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