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考核评选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5月24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24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考核评选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8〕15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战略目标,结合全市工业经济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市工业经济评价考核办公室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对《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考核评选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考核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考办等部门关于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市)考核评选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58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考核评选办法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区县(自治县)经济的战略部署,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打造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进一步改善工业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全市工业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市政府同意每年评选“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根据各区县(自治县)工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评选范围:各区县(自治县)。
考核对象:各区县(自治县) 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以下简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评选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
(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三)以推进新型工业化为导向,扩大生产规模、提高质量效益和节能减排相结合,鼓励做大做强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