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使用房屋地址的通知

  (一)如一栋楼编制一个楼号的,该楼的地下部分地址应与地上房屋地址一致。

  地下连通的多个楼的地下部分,公安机关没有编制楼号的,由测绘单位按有关规定编写幢号。

  (二)幢号、房号不得使用字母或单位名称等,且一栋楼内房屋的房号不得重复。

  (三)实测房屋的房号和预测房屋的房号原则上一致。因房屋拆分、合并导致房号发生变化的,应出具房号变更对照表。

  五、公安机关应根据《房屋所有权证》中的坐落办理户籍手续。如房屋所有权证坐落和户籍坐落不一致的,需先至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地址变更,再持地址变更证明至房屋管理部门申请房屋地址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完成后,方可办理户籍手续。

  六、本通知自2008年4月15日起开始施行。本通知下发之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样式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存根)

  (20  )  公牌证字  号
  派出所,为             楼门院编号            (街、路)  (号院) (号楼)。
  此信开往         用于解决           问题。
  承办人:

  年  月  日

  加盖分县局人口处(科)户口专用章

北 京 市 门 楼 牌 编 号 证 明 信

  (20  )  公牌证字  号
  :
  根据《北京市门、楼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公安机关审核  为                楼门院编号  (街、路等)   (号院)   (号楼),请凭此证明办理相关事宜。

  年  月  日

填 写 说 明

  此证明信提供给邮电、工商等需要证明楼门牌编号事宜的有关部门使用。由分(县)局人口处(科)开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办理编号事宜及出据证明。填写要求如下:
  一、证明信存根部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