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一栋楼编制一个楼号的,该楼的地下部分地址应与地上房屋地址一致。
地下连通的多个楼的地下部分,公安机关没有编制楼号的,由测绘单位按有关规定编写幢号。
(二)幢号、房号不得使用字母或单位名称等,且一栋楼内房屋的房号不得重复。
(三)实测房屋的房号和预测房屋的房号原则上一致。因房屋拆分、合并导致房号发生变化的,应出具房号变更对照表。
五、公安机关应根据《房屋所有权证》中的坐落办理户籍手续。如房屋所有权证坐落和户籍坐落不一致的,需先至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地址变更,再持地址变更证明至房屋管理部门申请房屋地址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完成后,方可办理户籍手续。
六、本通知自2008年4月15日起开始施行。本通知下发之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样式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存根)
(20 ) 公牌证字 号
派出所,为 楼门院编号 (街、路) (号院) (号楼)。
此信开往 用于解决 问题。
承办人:
年 月 日
加盖分县局人口处(科)户口专用章
北 京 市 门 楼 牌 编 号 证 明 信
(20 ) 公牌证字 号
:
根据《北京市门、楼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公安机关审核 为 楼门院编号 (街、路等) (号院) (号楼),请凭此证明办理相关事宜。
年 月 日
填 写 说 明
此证明信提供给邮电、工商等需要证明楼门牌编号事宜的有关部门使用。由分(县)局人口处(科)开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办理编号事宜及出据证明。填写要求如下:
一、证明信存根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