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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工业企业50强考核评选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失效]


  五、奖励方式和对象

  (一)奖励方式。

  1.“重庆工业企业50强”的企业按排位名次,分五档计奖:

  (1)前3名分别奖励40万元。

  (2)第4名至第10名分别奖励30万元。

  (3)第11名至第20名分别奖励20万元。

  (4)第21名至第30名分别奖励15万元。

  (5)第31名至第50名分别奖励10万元。

  2.荣获“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的企业各奖励5万元。

  (二)奖励对象。

  “重庆工业企业50强”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企业的现职领导集体。

  六、奖金来源渠道

  (一)市级和中央企业,奖金由市政府支付。

  (二)区县(自治县)的企业,奖金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支付。

  (三)在北部新区纳税的企业,奖金由北部新区管委会支付。

  七、奖金分配原则

  (一)“重庆工业企业50强”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企业的现职主要负责人,按不高于奖金总额40%的标准分配奖金,其他现职负责人的奖金分配由企业自主决定。

  (二)“重庆工业企业50强”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企业员工的奖励,由企业自主决定。

  (三)“重庆工业企业50强”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企业奖金的具体分配方案及分配实施结果,须报市工考办备案。

  八、配套措施

  (一)评选出来的“重庆工业企业50强”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企业,由市政府授予“重庆工业企业50强”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称号,颁发荣誉牌匾和荣誉证书,并对企业领导集体予以奖励。

  (二)大力实施“名牌战略”、“扶优扶强”发展战略,从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及资金、能源等生产要素方面优先实行政策扶持。

  (三)为鼓励企业公平竞争,“重庆工业企业50强”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不搞终身制,每年评选一次。

  (四)由市工考办牵头,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重庆工业企业50强”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企业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对考核资料不实,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荣誉的企业,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取消授予的荣誉称号,并追缴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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