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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工业企业50强考核评选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工业企业50强考核评选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5月24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24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工业企业50强考核评选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8〕17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经济发展新形势,市工考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对《重庆工业企业50强考核评选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工业企业50强考核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重庆工业企业50强考核评选办法

  根据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决策,形成大公司、大集团支撑大产业的工业发展新格局,实现重庆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决定每年对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在此基础上评选和命名“重庆工业企业50强”。

  一、评选范围及原则

  (一)评选范围。重庆行政区域内全部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以下简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存在母子关系的,以母公司合并口径参评,并仅限工业生产经营部分。

  (二)评选原则。“重庆工业企业50强”的评选工作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主要从生产规模、经济效益、生产规范和社会责任4个方面综合考核评选。

  1.生产规模。主要考察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重庆工业企业50强”要具有生产经营规模大的特征。

  2.经济效益。主要考察企业盈利能力。“重庆工业企业50强”当年利润总额须达到3000万元或利税总额超过5000万元。

  3.生产规范。“重庆工业企业50强”其主导产品应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生产(等效生产)。医药企业的主导产品必须通过GMP认证。鼓励企业积极按照GB/T24000(idtISO14000)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评选当年无重大质量事故,在国家和市质量监督抽查中连续3年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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