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捐赠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京药监办〔2008〕67号)
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汶川大地震后,全市人民积极参加到抗震救灾的活动中,许多企业、个人踊跃向灾区捐赠药品和医疗器械,为保证捐赠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现就捐赠药品和医疗器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鼓励和支持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向灾区捐赠灾区急需的品种(可到国家局网站查询5.12抗震救灾急需药械目录)。
二、企业应对捐赠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负责,严格遵守《
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
捐赠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应统一捐赠到北京市红十字会,并向属地药监分局备案。备案内容:捐赠单位、品名、规格、批号、生产单位、捐赠数量、有效期、进口口岸、价格、总价值。
非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的单位或个人,购买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应向属地药监分局报告,同时积极配合购买者,听从协调指挥,做好捐赠工作。
三、企业捐赠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必须是正式批准上市的产品,产品应为远效期(至少6个月以上)。捐赠时应提供下列资料:1、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提供经营许可证);2、营业执照;3、GMP证书;4、产品的生产批件或进口批件;5、价格批件;6、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或进口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