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全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8〕22号 2008年4月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编办《全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实施方案
(省教育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编办
二○○八年四月一日)
按照教育部部署,我省普通高中学校将从2008年秋季开始全面进行新课程实验。为确保新课程实验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的通知》(教基〔2001〕17号)、《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语文等十五个学科课程标准(实验)的通知》(教基〔2003〕6号)和《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立足省情,学习借鉴兄弟省市的成功经验,以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为核心,认真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大力推进教育创新,努力构建特色鲜明、充满活力、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普通高中新课程体系,为培养和造就大批高素质劳动者、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奠定基础,为实施“科教兴赣、人才强省”战略,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要遵循积极、稳妥、务实、创新的基本原则。必须坚持新课程实验的正确方向,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因地制宜、鼓励创新。在实施过程中,要落实政府行为,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协调、沟通与合作,形成新课程实验的合力;要在全省整体推进的前提下,分类指导,分步实施,达到国家课程方案的规划目标;要坚持科研引领,加强教育科学研究和专业指导,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提高新课程的实施水平;要注意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注重研究新课程实验带来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实验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