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复议或者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条 施工招标的中标人履约担保金额不得低于中标价与标底之间的差额,且不低于中标价的15%,但招标人向中标人出具的中标价15%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可不作相应提高。
合同价款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者合同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建设工程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或者支付担保,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行决定。
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中标人提交的非现金履约担保必须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发现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应及时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经主管部门同意,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或者中标资格,并依据招标文件的约定没收其投标担保,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对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赔偿。同时,主管部门应对相关单位记录不良行为。
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当没收其投标担保,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对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赔偿。同时,主管部门应对相关单位记录不良行为。
第六十五条 要求提供银行保函的(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或者支付保函),保函的反担保应当由被担保人出具,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提供反担保。违反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拒绝该被担保人参加投标,被担保人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经评标委员会调整后的中标价为合同价;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15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通过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http://www.szjsjy.com.cn)将招标价格、中标人、中标价格等招标情况予以公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同备案工作,及时纠正合同中的违法及"霸王条款",维护合同双方的平等权利。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班子成员、机械设备配置情况表应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必须在合同履行中落实到位。
投标人未按投标文件履行承诺的,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中标人作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降低施工设施配备标准。
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确需更换的,应经招标人同意,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所更换人员必须为本单位职工,其从业资格不得低于中标承诺条件。
(一)因重病或者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主动辞职或者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三)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认为该项目经理不称职或者监理单位认为该项目总监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四)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五)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六)因犯罪被羁押或者判刑的;
(七)死亡;
(八)投标期间已在其他中标工程中任命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
(九)其他经招标人同意,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第六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逐步建立企业标准,包括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安全施工标准、企业内部定额等。
建立企业标准的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标准组织施工和管理。
对于是否制定企业标准,可作为预选承包商录用、招标择优的依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加以制止或者要求整改,必要时可暂停或者终止招标投标活动: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三)接到对招标投标有效投诉的;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加以及时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无法挽回损失的;
(五)有严重违反公平、公正、公开、择优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十一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重大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项招标工作。超过招标周期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涉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应当移交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