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推荐费率在招标文件中编制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及支付办法。该费用包括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等。
投标人应当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非竞争性费用在投标报价中单列。
市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会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及支付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七条 除抽签定标法外,禁止招标人以指定价格等形式限制投标人自主报价。
招标人原则上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主要材料、设备的暂定价。因实际困难必须设置的,中标后由建设单位提出技术标准和最高限价,并由总承包单位在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确定主要材料、设备的供应商及采购价格。
本条所称的暂定价是指在招标时因招标人无法确定某些主要材料或者设备的技术标准,招标文件中暂定了该项材料或者设备的单价,不允许投标人在投标时自主报价,该暂定的单价不作为结算依据。
第三十八条 招标文件中暂定金额部分的工程估价累计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总价的15%。
暂定金额部分工程的预算价原则上不得超过招标文件中所列的暂定金额。
因设计或者其他原因,暂定金额部分工程预算价超过招标文件中所列的暂定金额的,招标人应通过招标方式重新确定暂定金额部分工程的承包人,未进行招标发包的视为规避招标。
本条所称的暂定金额是指在招标时因招标人无法提供部分工程的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中暂定了该部分工程的造价,不允许投标人在投标时自主报价,该暂定的工程造价不作为结算依据。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在施工总承包招标中指定分包工程。
招标人不得强制总承包商进行分包。总承包商可以依法自主确定分包工程和选择分包商,招标人不得干预总承包商的合法分包行为。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自行发包专业工程的,应当明确一个总承包单位,并向其支付总承包管理费,由其对整个工程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专业工程的承包商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向其交纳总包配合费。建设单位支付专业工程的工程款应经总承包单位签署。但施工现场不存在总承包单位的除外。
总承包单位与专业工程的承包商视作总分包关系,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商的权利、义务应当在施工总承包合同及专业承包合同中明确。
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的指导费率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属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或者提出不少于3个品牌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明确所选用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厂家以及质量等级,并且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应当按规定选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绿色环保的材料、设备和器具。鼓励使用循环经济产品。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招标工程的主要材料(如钢材、水泥、铜材、沥青等)市场价格发生异常变动时,合同价款可作调整;并明确主要材料的名称、材料价格变动时限、幅度以及相应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第四十三条 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工程、应急工程的招标活动,招标人可采用简易招标程序:
(一)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书,评标委员会不再进行技术标评审;
(二)采用施工图包干招标,与中标人签订总价合同;
(三)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合同价参照上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相对标底平均下浮率,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四)将零星工程采用批量招标方式进行一次性集中招标;
(五)其他简化招标程序、缩短招标时限的变通措施。
第四十四条 进入招标投标程序的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在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后,投标人数量仍少于3名的;
(二)非围标串标原因,建设工程重新招标失败的。
招标人应事先设定合同价上限,施工类合同价上限可参照上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相对标底平均下浮率,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服务类合同上限可参照国家、省、市现行收费规定确定。
第五章 评标方法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