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排水设施特许经营行业监管机制。
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污泥处置设施及排水管网运营单位的行业监管。按照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完善城市排水特许经营行业管理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撑体系,转变管理方式,落实监管职责,完善监管机制。新建排水管网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建设、委托运营、行业监管的原则,引导全市范围内的排水设施运营企业分片整合、规模经营、适度竞争。水务部门要加强对运营单位的行业监管,积极探索建立污水处理费与污染物削减率、污水收集率、水环境质量挂钩的考核体系,按照政府授权与特许经营企业签订授权书和运营合同,明确考核奖惩标准,建立规范的运营费用核拨制度。
四、强化保障,确保实现河流综合治理目标
(一)建立河流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机制。
市水务部门每年提出全市河流治理年度工作方案和治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经市水污染治理指挥部审定后,下达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推进执行。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河流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领导架构和有效的工作机制,确保河流治理工作协调、高效推进。
(二)完善河流综合治理的资金投入机制。
河流治理是一项公益事业,应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坚持政府投资为主导,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加大投入力度。要进一步研究市、区河流治理投资体制,完善投资事权划分,使投资体制更有刚性,更加有利于加快河流治理和发挥综合治理效益。要积极探索建立河流综合治理工作的激励机制,实行根据污水处理率和污水实际处理量对各区进行补贴的政策。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河流治理项目实施计划,做好资金安排,确保资金到位,充分发挥水务专项资金和堤围防护费在治理和保护河流中的作用。要确保河道日常维护管理经费的落实,切实按照河道管理事权划分,将维护管理费用纳入本级财政统筹安排。
(三)建立河流综合治理的督查考核机制。
加大河流治理工作的督查力度,要将河流综合治理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领导干部环保实绩考核。按照事权、财权的划分细则,重点督查各区、各部门的责任履行情况和建设资金、管理经费的到位情况;定期检查破坏河道、污染河道、侵占河道行为的执法情况;按年度考核河流治理的效果,特别是易涝区的面积是否减少、水淹受灾的程度是否不断减轻、河流水质是否不断改善且按期达标、河道排污口是否不断减少并减轻污染等。对河流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辖区内防洪排涝、河流水质、河道生态有明显改善并达到较高标准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或表彰。对推诿塞责、不作为,辖区水安全、水环境长期得不到改善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